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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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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7-6 16:47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21年6月28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,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,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,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。跨境电商企业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、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,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,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。

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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